新北法院 【109菊82044 吳OO】
地址:新北市三重區仁政街88號5樓<5>
拍次 | 投標時間 | 建坪/地坪 | 房屋單價 | 總底價 80% 保證金 | 開標結果 | 公告現值 拍後增值 | 屋齡 社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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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 | 110/8/30(一) 14:30 | 39.33 坪 6.72 坪 78.54% | 23.6 萬 | 928.0 萬 186萬 | 待標 | 122000 元/㎡ | 37年 |
土地 | 1‧新北市三重區仁愛段2422-1地號,空白,111㎡,持分1/5,合計:22.20㎡【底價804萬】【住宅區■110年公告現值:122000元/㎡】 | |
建物 | 1‧新北市三重區仁政街88號5樓,建號5155,5層樓RC造,5層:83.81,陽台:3.43,持分全部,合計:87.24㎡【底價84.0萬】 2‧同號(未保存),建號10496,5樓頂增建部分:42.79,持分全部,合計:42.79㎡【底價40萬】(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查封筆錄 | ●點交情形→如備註欄所示● 1‧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9年9月8日查封時、同年11月17日測量時,第三人張○堅在場稱房屋係自住,從民國80年開始住到現在,債務人係後母,自105年間即遷出,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凶宅之情事,頂樓增建內梯相通,有漏水漏到樓下,外牆有壁裂等語,現場檢視5樓和室天花板有破洞。上開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抵押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使用借貸關係確定後,始拍定後點交。 2‧編號10496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9年12月8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93281629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係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3‧另再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函覆本院稱: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本標的無輻射屋紀錄;又訪查鄰居據稱未曾聽聞發生或發現其他相關影響價額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惟對於其陳述之真實度查證上確有困難,故無法得知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4‧執行法院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向在場之人詢問並囑請鑑定人至現場查看,亦將上開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 |
拍賣紀錄 | 法院公告文 第一拍 2020/01/22 【1210萬】 每坪底價30.2萬,不點交 → 流標 法院公告文 第二拍 2020/02/19 【968萬】 每坪底價24.1萬,不點交 → 流標 法院公告文 第三拍 2020/03/11 【774.4萬】 每坪底價19.3萬,不點交 → 流標 法院公告文 公告應買(截止日 2020/06/16) 【774.4萬】 每坪底價19.3萬,不點交 → 公告中 → 2020/03/30公告第四拍 法院公告文 第四拍 2020/04/15 【619.7萬】 每坪底價15.5萬,不點交 → 流標案號:108職一573金 法院公告文 第一拍 2021/04/19 【1160萬】 每坪底價29.5萬,不點交 → 流標 | |
謄本資料 | [謄本]:總坪數26.39坪<@35.2>[主建坪25.35坪,附屬坪1.04坪],另增建坪12.94坪[RC造/住家用] ●前次移轉日:79.7.27,合迪股份,查封日:109.7.6 ●它項權利:1‧新光商銀,264萬,設定日:102.4.25 2‧新光商銀,216萬,設定日:102.9.25 3‧合迪股份,420萬,設定日:107.12.21 4‧白OO,350萬,設定日:108.5.15 [完工日: 073 . 05 . 05] | |
土地 漲價總額 | 1‧新北市三重區仁愛段2422-1地號:22.20㎡*122000元-804萬=【-533.2萬】 | |
實價 預估投報率 | 109年2月起交易500公尺內屋齡32~42年共28筆【公寓26.4坪,每坪29.0萬】(2021/02/26 ) 統計) 實價:766 萬 投報 -17.5% |
※本相片為標的物周邊環境、僅供參考!
■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減價拍賣,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第91條第二項(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最低價時之處置)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0日多於30日。
※法拍屋僅能看外觀,無法入內觀看,僅能藉由平面圖判斷室內格局
。實際須以拍賣機關公告及房屋現況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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