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法院 【109曜107926 邱OO】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保路522巷69號3層樓
拍次 | 投標時間 | 建坪/地坪 | 房屋/土地單價 | 總底價 保證金 | 開標結果 | 公告現值 拍後增值 | 屋齡 社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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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 | 110/7/29(四) 10:30 | 44.88 坪 21.09 坪 | 11.9 萬 25.4 萬 | 535.0 萬 107萬 | 待標 | 13600 元/㎡ | 25年 |
土地 | 1‧桃園市中壢區月眉段438地號,空白,2876㎡,持分2424/100000,合計:69.71㎡【底價361.9萬】【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110年公告現值:13600元/㎡】 | |
建物 | 1‧桃園市中壢區環保路522巷69號,建號126,3層樓鋼筋混凝土造,1層:30.41,2層:31.09,3層:26.88,B1:36.88,陽台:4.21,持分全,合計:129.47㎡【底價165.7150萬】(含共同使用部分147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2‧同號(增建),建號775,1層:15.54,持分全,合計:15.54㎡【底價3.6190萬】 3‧同巷15號(公設),建號111,3層樓鋼筋混凝土造,1層:35.07,2層:40.47,3層:35.07,B1:18.52,陽台:5.40,持分2/80,合計:3.36㎡【底價3.7620萬】(停車位、地下室) | |
查封筆錄 | ●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拍賣69號建號建物據債權人查報稱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惟依查封筆錄記載,屋內呈現有人居住使用之痕跡,陳設凌亂。又依現場照片顯示,屋內擺放大量未經整理之疑似資源回收物品,房間地面、廚房、樓梯間亦有大量物品堆置。牆面有漏水、壁癌痕跡。惟除債權人陳報狀外,並無任何資料顯示此建物為債務人居住使用,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15號建號建物,查封時據社區住戶表示,該屋係社區住戶所共有,無特定人使用,目前為社區機電設備放置住所,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分管契約,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4‧本件執行標的第438地號及第111建號部分係拍賣其應有部分,惟本件標的為區分所有建物,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故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775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給付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 |
謄本資料 | [謄本]:總坪數45.98坪<@11.6>[主建坪37.89坪,附屬坪1.27坪,公設坪6.82坪(建號:147,111)],另增建坪4.70坪[RC造/住宅] ●前次移轉日:98.10.7,中租迪和,查封日:109.12.1 ●它項權利:1‧中租迪和,480萬,設定日:109.5.26 2‧吳OO,36萬,設定日:109.8.11 [完工日: 085 . 09 . 18] | |
土地 漲價總額 | 1‧桃園市中壢區月眉段438地號:69.71㎡*13600元-361.9萬=【-267.1萬】 | |
實價 預估投報率 | 108年10月起交易兩公里內屋齡15~35年住家共13筆【透天21.1坪,土地每坪34萬】(2021/07/13 ) 統計) 實價:717 萬 投報 34.0% |
※本相片為標的物周邊環境、僅供參考!
■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減價拍賣,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第91條第二項(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最低價時之處置)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0日多於30日。
※法拍屋僅能看外觀,無法入內觀看,僅能藉由平面圖判斷室內格局
。實際須以拍賣機關公告及房屋現況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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