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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4日 星期六

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88-3號1樓【四戶廠辦附16個車位|捷運大坪林站】/8/6 第一拍 總底價20,357 萬

 






台北法院 【108申52446 賴OO】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88-3號1樓<10>
拍次投標時間建坪/地坪房屋單價總底價
保證金
開標結果公告現值
拍後增值
屋齡
社區名稱
第一拍110/8/6(五)
09:30
507.26 坪
33.28 坪
40.1 20,357.0 萬
4072
待標125364 元/㎡
 
28年  
民權社區  
土地

1‧新北市新店區復興段383地號,空白,2415.44㎡,持分1822/40000,合計:110.02㎡【底價12447萬】【乙種工業區■110年公告現值:125364元/㎡】(所有權人劉○仁、賴高○瑛權利範圍各4萬分之911)
建物

1‧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88-3號1樓,建號1496,10層樓鋼筋混凝土造,1層:306.04,平台:24.57,持分全部,合計:330.61㎡【底價1419萬】(含共同使用部分1466、1468建號之持分。所有權人劉○仁)
2‧同路88-2號7樓,建號1493,10層樓鋼筋混凝土造,7層:148.46,陽台:3.82,持分全部,合計:152.28㎡【底價729萬】(含共同使用部分1466、1468建號之持分。所有權人賴高○瑛)
3‧同路88-3號9樓,建號1502,10層樓鋼筋混凝土造,9層:306.04,陽台:33.09,持分全部,合計:339.13㎡【底價1448萬】(同上)
4‧同路88-4號7樓,建號1509,10層樓鋼筋混凝土造,7層:144.01,陽台:11.18,持分全部,合計:155.19㎡【底價746萬】(含共同使用部分1466、1468建號之持分。所有權人劉○仁)
5‧同路88號地下1樓,建號1467,10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地下1層:582.55,持分1/2,合計:291.28㎡【底價1589萬】(含共同使用部分1466、1468建號之持分。1467建號所有權人劉○仁,賴高○瑛權利範圍各4分之
1)
6‧同路88-1號地下1樓,建號1469,10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地下1層:816.81,持分1/2,合計:408.41㎡【底價1979萬】(含共同使用部分1466、1468建號之持分。1469建號所有權人劉○仁,賴高○瑛權利範圍各4分之1)
計算車位坪數
查封筆錄
●點交情形→不點交●
1‧1467、1469建號建物,據關係人莊○超稱,地下一層除3個法定停車位外,其餘原本係工廠,打通後由我們自己劃分為停車位,出租或供辦公室承租人之客人使用,並於地下三、四層亦配置停車位。就此14671469建號建物業經共有人起訴,並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判決應將上開建號建物返還予原告及全體所有權人,據債權人陳報稱,業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就1467、1469建號建物點交完畢,現況已無遭人占有使用,惟停車位未一併點交。另依民權大廈管理委員會陳報,本件拍賣標的1467、1469建號建物共有12車位,車位號碼為439、429、430、432、436、437、441、442、445、425、418及424,民權大廈管理委員會陳報上開車位由關係人莊○超及鄭○釵出租處理,其中4車位分配給其他親屬管理。惟謄本無車位編號之記載,故1467、1469建號建物之配置車位及占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
實體判決為準。1467、1469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493建號建物,據查封時關係人莊○超告稱,出租與恆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賃期間自101年4月1日起,查無書面契約僅有口頭約定,建物內有辦公設備及雜物,社區總幹事王○誌稱該建號配置之停車位位於地下四層編號38,停車位均係依所有權持分劃分,另依民權大廈管理委員會陳報狀,車位號碼為438,上開車位由關係人莊○超及鄭○釵出租處理,惟謄本無車位編號之記載,故1493建號建物之配置車位及占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9年11月16日調查結果,據總幹事稱現況無人使用
3‧1502建號建物,據關係人莊○超告稱,現分租與20間公司作微型辦公室使用:依所提契約,均由凱鵬商務國際有限公司為出租人,有出租予李○弘,租賃期間自108年3月25日至109年4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6,000元;有出租與久久文教事業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7年10月20日至108年9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12,000元;有出租與信誼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8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6,300元;有出租與恆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8年4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5,500元,嗣再陳報租賃期間自109年4月1日至110年3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5,500元;有出租與安利世電子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8年2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2,000元;有出租與新科勢資訊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8年3月1日至109年2月28日止,租金為每月10,500元;有出租與巨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8年7月11日至109年6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10,000元;有出租與王○,租賃期間自108年1月10日至109年1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6,000元;有出租與陳○凱,租賃期間自108年3月1日至109年2月28日止,租金為每月6,000元;有出租與斯耐爾國際有限公司(原戀紫小舖),租賃期間自108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16,000元;有出租與敏捷工控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7年12月15日至108年11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21,840元;有出租與自然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8年4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6,000元;有出租與百恩國際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8年2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6,800元;有出租與皇家御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7年10月20日至109年9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12,000元;有出租與陳○如,租賃期間自108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6,300元;上開租賃關係,皆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社區總幹事王○誌稱該建號配置之停車位本建號配置停車位位於地下四層編號35,停車位均係依所有權持分劃分。依民權大廈管理委員會陳報狀,車位號碼為435,上開車位由關係人莊○超及鄭○釵出租處理,惟謄本無車位編號之記載,故1502建號建物之配置車位及占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
4‧1496建號建物,據關係人莊○超告稱,現作為倉庫使用,有部分於106年出租予久久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於99年、100年間出租予王○志作為倉庫使用,僅係口頭約定查無書面租賃契約,現場堆置貨品;建物之平台與建物之間原本有門,但已被打通。社區總幹事王○誌稱該建號配置停車位位於地下四層編號27,停車位均係依所有權持分劃分。依民權大廈管理委員會日陳報狀,車位號碼為427,上開車位由關係人莊○超及鄭○釵出租處理,惟謄本無車位編號之記載,故1496建號建物之配置車位及占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
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
5‧1509建號建物,據關係人莊○超告稱,現出租與自然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自90幾年即開始承租,101年時有訂立書面契約(經陳報到院之租賃契約書之租賃期間係自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之後換約即未訂立書面而以口頭續約;內有辦公桌椅及雜物。社區總幹事王○誌稱該建號配置停車位位於地下四層編號28,停車位均係依所有權持分劃分。依民權大廈管理委員會陳報狀,車位號碼為428,上開車位由關係人莊○超及鄭○釵出租處理,惟配置車位編號及其占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
決為準
6‧383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
7‧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9月26日新北消指字第1081793043號函覆,自102年8月1日至108年9月22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點火警之案件;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8年8月21日會輻字第1080009970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10月8日新北工建字第108189211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9年5月1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94113514號函覆,經查訪管理員陳○謀稱無聽聞該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均不點交。其中1467、1469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如經拍定尚應通知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配賦基地部分,經參酌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函覆本院「尚無從查知1467、1469建號建物各自配賦坐落基地之權利範圍,倘各筆建物獨立拍賣,建請保留各筆建物基地之應有部分」之意旨,本院依比例核算1467、1469建號建物配賦之坐落基地即383地號之權利範圍各為4萬分之331、4萬分之464,請應買人注意;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謄本資料[謄本]:總坪數556.21坪<@36.6>[主建坪273.63坪,附屬坪21.98坪,停車坪162.06坪(建號:1467,1469,1466,1468),公設坪98.54坪(建號:1466,1468)][RC造/工業用]
●前次移轉日:99.1.13,賴高瑞瑛,查封日:108.6.14
●它項權利:1‧彰化銀行,20000萬,設定日:82.9.9 2‧賴OO等,16000萬 [完工日: 082 . 03 . 18]
土地
漲價總額
1‧新北市新店區復興段383地號:110.02㎡*125364元-12447萬=【-11067.7萬】


本相片為標的物周邊環境、僅供參考!

■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減價拍賣,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91條第二項(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最低價時之處置)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20

()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0日多於30日。

法拍屋僅能看外觀,無法入內觀看,僅能藉由平面圖判斷室內格局

。實際須以拍賣機關公告及房屋現況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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