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法院【106司喜55626 吳○○】待拍【2017/11/30校對】 |
投標日 時 間 | 拍 次 點交否 | 屋 齡 總樓高 | 房屋坪數 持分地坪 | 房屋單價 土地單價 | 總底價 保證金 | 拍後增值 公告現值 | 總 坪 數 社區名稱 |
106/12/22 09:30 星期五 | 第二拍 不點交 | 22年 8層 | 31.6坪 7.8坪 | 38.1萬/坪 | 1204.0萬 241.0萬 | -564.4萬 150000元 | 46.06坪 永平家園A區﹝大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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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
1‧新北市永和區永平段165地號,地目不詳,2024.94㎡,持分1276/100000,合計:25.84㎡【底價952.0萬】【住宅區■106年公告現值:150000元/㎡】(2636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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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物】 |
1‧新北市永和區永平路218巷21號2樓,建號2636,RC造8層樓,2層:92.20,陽台:11.33、花台:0.99,持分全部,合計:104.52㎡【底價211.0萬】(含共有部分2700建號)
2‧同巷23號地下1層,建號2661,RC造8層樓,B1:6.25,持分1276/189574,合計:0.04㎡【底價41.0萬】(2636建號、含共有部分2700建號) | ||||||||||||||||
【拍賣紀錄】 | 法院公告文 第一拍 2017/11/24 【1503萬】 每坪底價47.6萬,不點交 → 流標 | ||||||||||||||||
【法院筆錄】 | ﹝租用,不點交﹞●點交情形→不點交● 1‧106年6月28日現場揭示查封時,管理員稱:21號2樓出租給楊姓夫妻育有一子,2661建號是管理室,社區停車位是固定的,本件標的並無停車位。在場人陳浚晟稱:我是債務人的助理,未帶委任狀,據我了解,21號2樓出租給一位廚師,詳細租約另陳報。嗣陳報之租約內容:租期105年6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每月租金17000元,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雖含地下層持分,因2661建號建物包含之共有部分屬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實際使用狀況依共有人間之約定。 3‧筆錄:現場人陳浚晟稱其是吳先生的助理,未帶委任狀過來,房屋是租約給一位廚房沒有車位《清償票款》 建號2661謄本持分為1/77與司法院公告不符,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 ||||||||||||||||
【謄本資料】 | 〈41060473〉[謄本]:總坪數46.06<@26.1>[主建坪27.89坪,附屬坪3.73坪,公設坪14.44坪(建號:2700)][RC造/住家用] ●前次移轉日:100.9.1,查封人:吳峯明,查封日:105.6.6 ●它項權利:1‧新光銀行,360萬,設定日:103.9.4 2‧新光銀行,600萬,設定日:103.9.17 3‧黃OO,1000萬,設定日:105.6.7 完工日期:84.08.09(屋齡22年) | ||||||||||||||||
【他項權利】 | 未公告 | ||||||||||||||||
【土地增值】 | 1‧新北市永和區永平段165地號:25.84㎡*150000元-952.0萬=【-564.4萬】(無增值稅) | ||||||||||||||||
【市調及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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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減價拍賣,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第91條第二項(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最低價時之處置)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0日多於30日。
【法拍屋減價拍賣,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第91條第二項(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最低價時之處置)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0日多於30日。
※法拍屋僅能看外觀,無法入內觀看,僅能藉由平面圖判斷室內格局
。實際須以拍賣機關公告及房屋現況為主。
。實際須以拍賣機關公告及房屋現況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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