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法院 【109俊16697 甘OO】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長春三路7號2樓<14>
拍次 | 投標時間 | 建坪/地坪 | 房屋單價 | 總底價 90% 保證金 | 開標結果 | 公告現值 拍後增值 | 屋齡 社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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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拍 | 110/7/8(四) 14:30 | 49.10 坪 13.93 坪 47.00% | 25.9 萬 | 1,273.57 萬 254.8萬 | 停拍 | 詳內文 | 12年 宜誠登峰 |
土地 | 1‧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744-6地號,空白,8121㎡,持分492/100000,合計:39.96㎡【底價670.68萬】【住宅區,道路用地■110年公告現值:40200元/㎡】 2‧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744-13地號,空白,1235㎡,持分492/100000,合計:6.08㎡【底價94.77萬】【住宅區,道路用地■110年公告現值:25200元/㎡】 | |
建物 | 1‧桃園市中壢區長春三路7號2樓,建號5209,14層樓RC造,2層:150.95,陽台:11.21,持分全部,合計:162.16㎡【底價408.24萬】(含共同使用部分5252、5253、5257建號及增建部份之持分) 2‧同路1號(公設),建號5111,14層樓RC造,1層:16.32,持分56/6204,合計:0.15㎡【底價99.88萬】(含共同使用部分5252建號及增建部份之持分) | |
查封筆錄 | ●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本件所拍賣之5111建號建物為應有部分,建物現況為警衛室,拍定後不點交;所拍賣之5209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已出租第三人,惟該租賃契約業經本院除去,拍定後點交。所拍賣之土地則為應有部分且均為建物基地,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744-6地號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82年11月3日)、住宅區」、744-13地號為「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3‧又本件拍賣標的據承租人稱有二車位(編號217、218號),惟前揭停車位部分,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實際上停車位使用之有無,其數量、編號、現實占用情形,暨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4‧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 |
拍賣紀錄 | 法院公告文 第一拍 2020/12/03 【1747萬】 每坪底價35.6萬,詳如備註 → 流標 法院公告文 第二拍 2021/03/04 【1572.3萬】 每坪底價32.0萬,詳如備註 → 流標 法院公告文 第三拍 2021/04/01 【1415.07萬】 每坪底價28.8萬,詳如備註 → 流標 法院公告文 公告應買(截止日 2021/07/08) 【1415.07萬】 每坪底價28.82萬→ 公告中 法院公告文 第四拍 2021/05/27 【1132.06萬】 每坪底價23.1萬,詳如備註 → 停拍(疫情停拍) | |
謄本資料 | [謄本]:總坪數91.65坪<@13.9>[主建坪45.66坪,附屬坪3.39坪,公設坪42.60坪(建號:5252,5253,5257,5111)][RC造/住家用] ●前次移轉日:99.12.31,臺灣中小企銀,查封日:109.3.3 ●它項權利:1‧台灣中小企銀,1740萬,設定日:105.8.16 2‧甘ΟΟ,400萬,設定日:108.11.27 [完工日: 098 . 04 . 15] | |
土地 漲價總額 | 1‧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744-6地號:39.96㎡*40200元-670.68萬=【-510.0萬】 2‧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744-13地號:6.08㎡*25200元-94.77萬=【-79.4萬】 | |
實價 預估投報率 | 108年5月~109年6月 同棟成交 共5筆【大樓88.3坪,每坪17.4萬】(2020/11/06 ) 統計) 實價:1536 萬 投報 20.6% |
※本相片為標的物周邊環境、僅供參考!
■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減價拍賣,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第91條第二項(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最低價時之處置)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0日多於30日。
【法拍屋減價拍賣,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第91條第二項(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最低價時之處置)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0日多於30日。
※法拍屋僅能看外觀,無法入內觀看,僅能藉由平面圖判斷室內格局
。實際須以拍賣機關公告及房屋現況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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