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法院 【109俊99118 葉OO】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豐路17號1樓<7>
拍次 | 投標時間 | 建坪/地坪 | 房屋單價 | 總底價 80% 保證金 | 開標結果 | 公告現值 拍後增值 | 屋齡 社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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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 | 110/6/24(四) 14:30 | 47.40 坪 9.81 坪 | 65 萬 | 3,079.2 萬 615.9萬 | 停拍 | 詳內文 | 32年 展業建設 |
土地 | 1‧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746-28地號,空白,86㎡,持分1/7,合計:12.29㎡【底價1076萬】【住宅區■110年公告現值:138712元/㎡】 2‧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746-29地號,空白,15㎡,持分1/7,合計:2.14㎡【底價188萬】【住宅區■110年公告現值:156000元/㎡】 3‧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747-18地號,空白,70㎡,持分1/7,合計:10.00㎡【底價874.4萬】【住宅區■110年公告現值:130040元/㎡】 4‧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747-25地號,空白,2㎡,持分1/7,合計:0.29㎡【底價25.6萬】【住宅區■110年公告現值:73400元/㎡】 5‧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748-7地號,空白,19㎡,持分1/7,合計:2.71㎡【底價237.6萬】【住宅區■110年公告現值:156000元/㎡】 6‧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748-8地號,空白,35㎡,持分1/7,合計:5.00㎡【底價437.6萬】【住宅區■110年公告現值:156000元/㎡】 | |
建物 | 1‧桃園市中壢區中豐路17號,建號3818,7層樓鋼筋混凝土造,1層:106.06,騎樓:37.49,平台:13.16,持分全部,合計:156.71㎡【底價240萬】(含共同使用部分3825、3840建號及增建部份之持分) | |
查封筆錄 | ●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所拍賣之建物於查封時已出租與第三人(租期為109.5月至111.4.30止),現開設補習班,而所拍賣之土地均為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2‧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案、住宅區」,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3‧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幾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立毋,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 |
拍賣紀錄 | 法院公告文 第一拍 2021/05/13 【3849萬】 每坪底價81.2萬,不點交 → 流標 | |
謄本資料 | [謄本]:總坪數76.55坪<@40.2>[主建坪32.08坪,附屬坪15.32坪,公設坪29.15坪(建號:3825,3840)][RC造/商業用] ●前次移轉日:108.9.20,永豐商銀,查封日:109.11.5 ●它項權利:1‧鶯歌區農會,1800萬,設定日:108.11.6 2‧邱ΟΟ,1500萬,設定日:108.11.20 3‧陳ΟΟ,300萬,設定日:109.1.8 [完工日: 078 . 11 . 08] | |
土地 漲價總額 | 1‧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746-28地號:12.29㎡*138712元-1076萬=【-905.5萬】 2‧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746-29地號:2.14㎡*156000元-188萬=【-154.6萬】 3‧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747-18地號:10.00㎡*130040元-874.4萬=【-744.4萬】 4‧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747-25地號:0.29㎡*73400元-25.6萬=【-23.5萬】 5‧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748-7地號:2.71㎡*156000元-237.6萬=【-195.3萬】 6‧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748-8地號:5.00㎡*156000元-437.6萬=【-359.6萬】 |
※本相片為標的物周邊環境、僅供參考!
■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減價拍賣,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第91條第二項(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最低價時之處置)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0日多於30日。
【法拍屋減價拍賣,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第91條第二項(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最低價時之處置)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0日多於30日。
※法拍屋僅能看外觀,無法入內觀看,僅能藉由平面圖判斷室內格局
。實際須以拍賣機關公告及房屋現況為主。
。實際須以拍賣機關公告及房屋現況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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