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法院【107司曜12761乙 郭○○】待拍【2018/09/12校對】 |
投標日 時 間 | 拍 次 點交否 | 屋 齡 總樓高 | 房屋坪數 持分地坪 | 房屋單價 土地單價 | 總底價 保證金 | 拍後增值 公告現值 | 總 坪 數 社區名稱 |
107/10/11 10:30 星期四 | 第一拍 依現況點 | 24年 13層 | 30.0坪 5.6坪 | 11.6萬/坪 | 347.1萬 69.5萬 | -53.1萬 22400元 | 28.14坪 玫瑰村社區﹝一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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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
1‧桃園市楊梅區大金山下段大金山下小段81地號,地目不詳,5637.00㎡,持分327/100000,合計:18.43㎡【底價94.4萬】【住宅區■107年公告現值:2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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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物】 |
1‧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1段390巷45弄28號,建號803,13層樓房RC造,1層:25.85、地下層:44.87,平台:2.69,持分全部,合計:73.41㎡【底價228.3萬】(含共同使用部分988、990建號建物部分之應有部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住商用)
2‧同號,建號4202,第一層夾層:25.85,持分全部,合計:25.85㎡【底價24.4萬】(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拍賣紀錄】 | 法院公告文 第一拍 2017/09/28 【494.8萬】 每坪底價16.5萬,有點交 → 流標 法院公告文 第二拍 2017/10/26 【395.9萬】 每坪底價13.2萬,有點交 → 流標 法院公告文 第三拍 2017/11/30 【316.8萬】 每坪底價10.6萬,有點交 → 流標 法院公告文 公告應買(截止日 2018/03/07) 【316.8萬】 每坪底價10.6萬,有點交 → 公告中 → 2018/01/08公告第四拍 法院公告文 第四拍 2018/02/01 【285.2萬】 每坪底價9.5萬,有點交 → 流標:案號:105司曜99189甲 | ||||||||
【法院筆錄】 | ﹝無人居住,依現狀點交﹞●點交情形→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乙標)建物於查封時,其內有堆置雜物、傢俱,已停水停電,且地板灰塵甚厚,顯久無人居住使用;又建物牆壁有漏水、壁癌及部分龜裂情形;另建物一樓內增建夾層及地下層均有部分與拍賣標的(甲標)804建號建物相通,請應買人注意。 2‧經債權人向社區管理委員會查報稱,拍賣標的(乙標)建物係債務人自用,目前無人居住,並無停車位,且無出租之情形。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本件拍賣標的不動產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4‧本件拍賣標的(乙標)4202建號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本件拍賣標的建物與他建物打通合併使用,是否影響建築結構,抑或違反建築法規等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亦不得以此為爭執。 6‧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7‧本件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拍賣抵押物》 | ||||||||
【謄本資料】 增建坪未列入 單價計算 | 〈51070438〉[謄本]:總坪數28.14<@12.3>[主建坪21.39坪,附屬坪0.81坪,公設坪5.94坪(建號:988,990)],另增建坪7.82坪(建號:4202)[RC造/住商用] ●前次移轉日:84.12.20,查封人:經綸資產,查封日:107.2.14 完工日期:83.6.25(屋齡24年) | ||||||||
【他項權利】 | 未公告 | ||||||||
【土地增值】 | 1‧桃園市楊梅區大金山下段大金山下小段81地號:18.43㎡*22400元-94.4萬=【-53.1萬】(無增值稅) | ||||||||
【市調及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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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減價拍賣,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第91條第二項(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最低價時之處置)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0日多於30日。
【法拍屋減價拍賣,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第91條第二項(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最低價時之處置)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0日多於30日。
※法拍屋僅能看外觀,無法入內觀看,僅能藉由平面圖判斷室內格局
。實際須以拍賣機關公告及房屋現況為主。
。實際須以拍賣機關公告及房屋現況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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