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法院【107司卯77300 鈐○○】待拍【2018/10/19校對】 |
投標日 時 間 | 拍 次 點交否 | 屋 齡 總樓高 | 房屋坪數 持分地坪 | 房屋單價 土地單價 | 總底價 保證金 | 拍後增值 公告現值 | 總 坪 數 社區名稱 |
107/11/26 14:30 星期一 | 第一拍 有點交 | 11年 7層 | 21.2坪 8.0坪 | 141.9萬/坪 | 3007.7萬 602萬 | -1,387.0萬 271,000元 | 29.91坪 櫻桃派大廈﹝一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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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
1‧台北市中山區正義段一小段199地號,空白,324㎡,持分812/10000,合計:26.31㎡【底價2100.0萬】【第肆種商業區■107年公告現值:27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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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物】 |
1‧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85巷77之1號,建號3406,7層樓RC造,1F:53.84,陽台:5.76、雨遮:3.72,持分全,合計:63.32㎡【底價900.0萬】(共有部分:正義段一小段344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11;共有部分:正義段一小段3448建號、權利範圍:7分之1(含停車位編號5號,權利範圍:7分之1)
2‧同巷77之1號未登記增建部分,建號3862,7層樓,第一層未登記增建部分:6.61,持分全,合計:6.61㎡【底價7.7萬】(未登記建物查封,限制範圍:全部) | ||||
【法院筆錄】 | ﹝自住,點交﹞●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大樓警衛於現場稱:門牌號碼林森北路85巷77之1號(下稱77之1號建物)為公設,屬建商保留地,現為管理員位置及信箱、電梯入口,為大樓公共進出空間。經本院會同地政人員於民國107年8月16日履勘現場結果,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於現場稱:建物部分由債務人公司自行使用,目前尚有營業,部分則出租予第三人鑫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期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5萬元,租期屆期後不續租。本件建物債務人自行使用部分,拍定後點交;另出租與第三人部分,因拍賣時租賃期限業已屆滿,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後段及第37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20則研究意見,拍定後點交。 2‧地政人員於現場表示建物大門進去右後方有增建,77之1號建物與同巷77之2號建物現已合併,應無包含管理員所在之公設部分,惟債務人公司法代就此稱因建物與管理員室之中間牆面,管理員室有占用建物部分面積,地政人員就此於現場確認後,稱看不出有管理室占用建物面積之情形,投標人就此應自行注意查明。 3‧債務人稱管委會同意將大樓戶外公共使用空間出租與其使用,該部分位於建物右側,原已有像車庫門之三面牆,債務人自行加裝一面牆及窗戶、輕鋼架裝潢,作為室內辦公及置物櫃使用,管委會機房亦同在該空間,目前每月租金4千元,依租賃契約記載,租賃範圍為原臺北市林森北路85巷77號-2號左側後半部公共用地與同巷77-1、77-2號前方之大樓公共用地(走道範圍),有卷附租賃契約影本可稽。地政人員稱就管委會出租與債務人使用部分,依峻工圖所示,原為雨遮及公共使用空間,該部分面積約15.54平方公尺,惟現場位置與竣工圖不符。該部分非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投標人就本件拍定後,管委會是否同意續租乙事,應自行向管委會查明。 4‧本件車位查封時,管理員稱屬機械式車位,目前為空的,惟因現場無貼標號,故無法確認為那一格。債權人復於107年8月17日陳報該車位無出租或出借情形,現無人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5‧本件3862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清償債務》 | ||||
【謄本資料】 增建坪未列入 單價計算 | 〈31070416〉[謄本]:總坪數29.91<@100.6>[主建坪16.29坪,附屬坪2.87坪,停車坪4.48坪(建號:3448),公設坪6.27坪(建號:3447)],另增建坪2.00坪[RC造/商業用] ●前次移轉日:104.2.4,查封人:彰化商銀,查封日:107.6.15 ●它項權利:1‧元大商銀,4560萬,設定日:106.4.17 2‧星展商銀,900萬,設定日:106.7.6 完工日期:96.7.18(屋齡11年) | ||||
【他項權利】 | 拍後塗銷 | ||||
【土地增值】 | 1‧台北市中山區正義段一小段199地號:26.31㎡*271,000元-2100.0萬=【-1,387.0萬】(無增值稅) | ||||
【市調及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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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減價拍賣,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第91條第二項(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最低價時之處置)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0日多於30日。
【法拍屋減價拍賣,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第91條第二項(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最低價時之處置)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0日多於30日。
※法拍屋僅能看外觀,無法入內觀看,僅能藉由平面圖判斷室內格局
。實際須以拍賣機關公告及房屋現況為主。
。實際須以拍賣機關公告及房屋現況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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