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7庚11959法 郭OO】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福華路167號5樓<5>
拍次 | 投標時間 | 建坪/地坪 | 房屋單價 | 總底價 90% 保證金 | 開標結果 | 公告現值 拍後增值 | 屋齡 社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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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 | 110/7/6(二) 15:00 | 54.71 坪 8.59 坪 65.47% | 41.1 萬 | 2,250.0 萬 450萬 | 待標 | 368000 元/㎡ | 40年 |
土地 | 1‧台北市士林區蘭雅段二小段397-2地號,空白,12㎡,持分1/5,合計:2.40㎡【底價162萬】【第三種住宅區■110年公告現值:368000元/㎡】 2‧台北市士林區蘭雅段二小段398-2地號,空白,130㎡,持分1/5,合計:26.00㎡【底價1710萬】【第三種住宅區■110年公告現值:368000元/㎡】 | |
建物 | 1‧台北市士林區福華路167號5樓,建號22304,RC造5層樓房,5F:78.64,陽台:14.31,持分1/1,合計:92.95㎡【底價270萬】(使用執照字號:70年使600號) 2‧同號5樓樓頂(未保存),建號23243,5層,5F頂增建:87.91,持分1/1,合計:87.91㎡【底價108萬】 | |
查封筆錄 | ●點交情形→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1‧拍定後依現況點交,第三人占用部分不點交。 2‧107年4月19日現場查封、108年8月21日履勘時,拍賣標的編號3之建物,出租與第三人使用中,在場人於查封時當場陳稱並無增建、火災等情事,惟前陽台有漏水情形,部分天花板有油漆剝落,有陽台、窗戶外推情事存在,前陽台並已打通為客廳;109年7月7日現場履勘時,義務人之代理人在場陳稱,本件標的目前已為空屋。本件拍賣標的之實際占有使用情形如何,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109年6月9日查封拍賣標的編號4之建物時,內部隔成三間套房,僅有1間出租與第三人,租期為107年11月10日至108年11月9日,有漏水情形,牆壁並有壁癌及龜裂情形,部分地板有凹陷情形,內部並有ㄧ水塔為整棟公寓之公用設備。本件拍賣標的之實際占有使用情形如何,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本件拍賣標的編號4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本次僅拍賣其事實上處分權,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分署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登記,請投標人特別注意。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依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7年8月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76034998號函,本件拍賣標的編號4違章建築,項目為其他(特殊專案情形另予敘明),處理情形為:「經調閱83年航照圖似有顯影,復經現場勘查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新違建明確事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俟有新事證再依規定辦理」此部分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6‧現場如有義務人或受其同意使用之人遺留之物,拍定後點交若無人到場接受點交,將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第2項之規定,由拍定人暫為管理,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7‧承辦人及電話:林莉珍02-26326939#226。 8‧通訊投標:應寄達日期: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前1日止。 《行政執行法/限通訊投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資料來源: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投標地點: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51號 | |
拍賣紀錄 | 法院公告文 第一拍 2019/10/22 【2380萬】 每坪底價84.6萬,有點交 →停拍案號:107庚11959庚法(因有其他應調查事項■10/18公告) 法院公告文 第一拍 2021/05/04 【2500萬】 每坪底價45.7萬,部份點交 → 其它(開標未公告) 法院公告文 第二拍 2021/06/01 【2250萬】 每坪底價41.1萬,部份點交 →停拍(因疫情取消拍賣■05/20公告) | |
謄本資料 | [謄本]:總坪數28.12坪<@80.0>[主建坪23.79坪,附屬坪4.33坪],另增建坪26.59坪[RC造/住家用] ●前次移轉日:103.05.13,士林稽徵所,查封日:107.03.12 ●它項權利:1‧合作金庫,2160萬,設定日:103.08.04 [完工日: 070 . 04 . 04] | |
土地 漲價總額 | 1‧台北市士林區蘭雅段二小段397-2地號:2.40㎡*368000元-162萬=【-73.7萬】 2‧台北市士林區蘭雅段二小段398-2地號:26.00㎡*368000元-1710萬=【-753.2萬】 | |
實價 預估投報率 | 109年4月起交易300公尺內屋齡35~45年共5筆【公寓28.1坪,每坪63萬】(2021/04/19 ) 統計) 實價:2495.7 萬(加權41%) 投報 10.9% |
※本相片為標的物周邊環境、僅供參考!
■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減價拍賣,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第91條第二項(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最低價時之處置)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0日多於30日。
【法拍屋減價拍賣,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第91條第二項(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最低價時之處置)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0日多於30日。
※法拍屋僅能看外觀,無法入內觀看,僅能藉由平面圖判斷室內格局
。實際須以拍賣機關公告及房屋現況為主。
。實際須以拍賣機關公告及房屋現況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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